
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違法被罰 違規使用備案保險費率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5號)顯示,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承保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837筆,保費76242.72元。
根據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費率,費率按照0-17歲、18-64歲,月繳、季繳、半年繳而不同。沒有設置職業類別等費率浮動因子。但在實際承保過程中有13筆業務因為被保險人職業類別不同而使用不同費率,二類職業保費上浮50%,三類職業保費上浮100%,且費用上浮超過30%。以保單號3487398的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為例,被保險人年齡34歲,保額10000元,標準保費(季繳)32.5元,因其是二類職業,實際收取保費48.75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淄博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罰款10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對講門鈴、報表、文可視對講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5號)
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5號
當事人: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地址:淄博市張店區北京路以西、華光路以南、南北向規劃支路以東、東西向規劃支路以北的鼎成大廈1幢1單元24層012409-012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承保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837筆,保費76242.72元。
根據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費率,費率按照0-17歲、18-64歲,月繳、季繳、半年繳而不同。沒有設置職業類別等費率浮動因子。但在實際承保過程中有13筆業務因為被保險人職業類別不同而使用不同費率,二類職業保費上浮50%,三類職業保費上浮100%,且費用上浮超過30%。以保單號3487398的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為例,被保險人年齡34歲,保額10000元,標準保費(季繳)32.5元,因其是二類職業,實際收取保費48.75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安聯附加安康守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費率、費率浮動辦法,不同職業類別加費清單,保單截圖、系統加費截圖,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德安聯人壽淄博中支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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