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海財險淄博中支違法被罰 報銷事項與實際事項不符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14號)顯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存在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任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孫玉偉對前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020年3月、4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險經紀公司銷售249筆車險業務,保費共計231784.97元,賬內支付經紀費用54927.55元,賬外需支付經紀費60470.83元。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招待費”用途報銷費用4萬元,支付對象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宣傳費”用途報銷費用2萬元,支付對象為某廣告制作服務部。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報銷支付上述6萬元費用后,由該保險經紀公司與該食品有限公司和該廣告制作服務部對接獲取相關費用,以上報銷6萬元費用實際用于支付該保險經紀公司的賬外經紀費。
上述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罰款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孫玉偉警告、罰款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家用門鈴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
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
當事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東省淄博市高新區柳泉路111號火炬創業廣場B座1603、1604室
法定代表人:馬純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淄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無線門鈴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存在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3月、4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險經紀公司銷售249筆車險業務,保費共計231784.97元,賬內支付經紀費用54927.55元,賬外需支付經紀費60470.83元。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招待費”用途報銷費用4萬元,支付對象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宣傳費”用途報銷費用2萬元,支付對象為某廣告制作服務部。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報銷支付上述6萬元費用后,由該保險經紀公司與該食品有限公司和該廣告制作服務部對接獲取相關費用,以上報銷6萬元費用實際用于支付該保險經紀公司的賬外經紀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淄博中支與該保險經紀公司合作業務臺賬,財務憑證復印件,詢問筆錄,華海財險淄博中支與該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合作情況說明,我分局對該保險經紀公司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該保險經紀公司與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簽訂的代理協議,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罰款1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4號)
淄銀保監罰決字〔2022〕14號
當事人:孫玉偉
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7010319751225XXXX
職務:時任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的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020年3月、4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險經濟公司銷售249筆車險業務,保費共計231784.97元,賬內支付經紀費用54927.55元,賬外需支付經紀費60470.83元。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招待費”用途報銷費用4萬元,支付對象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華海財險淄博中支以“業務宣傳費”用途報銷費用2萬元,支付對象為某廣告制作服務部。華海財險淄博中支報銷支付上述6萬元費用后,由該保險經紀公司與該食品有限公司和該廣告制作服務部對接獲取相關費用,以上報銷6萬元費用實際用于支付該保險經紀公司的賬外經紀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華海財險淄博中支與該保險經紀公司合作業務臺賬,財務憑證復印件,孫玉偉詢問筆錄,華海財險淄博中支與該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合作情況說明,我分局對該保險經紀公司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該保險經紀公司與華海財險淄博中支簽訂的代理協議,孫玉偉勞動合同,孫玉偉身份證復印件,孫玉偉任命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報銷事項與實際經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孫玉偉警告、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淄博監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此頁面內容采編自中新網,僅供客戶了解最新前沿資訊所用,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做刪除處理。家家安科技,安全放心的視頻語音呼叫可視對講門禁無線門鈴系統生產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