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自行給員工調崗被判違約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白夏鳴)新疆一員工因公司不合理調崗提起訴訟。日前,經吐魯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吐魯番市鄯善某商貿公司向杜某賠償33105元。
2013年8月,杜某應聘為鄯善某商貿公司人事經理一職。2021年4月,鄯善某商貿公司任命杜某擔任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樓層經理。6月1日,杜某認為鄯善某商貿公司變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拒絕離職并要求回原崗工作。
6月3日,鄯善某百貨公司將杜某調崗至會員中心禮儀崗,薪資按新崗位標準執行,杜某拒絕。6月4日鄯善某百貨公司又將杜某調任為招商部主管,薪資待遇按原薪資執行,杜某又以原工作崗位與招商運營無關聯性為由,拒絕前往新崗位。
三次調動均遭拒,鄯善某商貿公司以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要求杜某辦理離職手續。杜某自行停止至鄯善某百貨公司上班。鄯善某百貨公司根據《企業員工手冊》曠工10日自愿離職的規定,視其為自動離職,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杜某認為,鄯善某商貿公司存在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66210元。鄯善某百貨公司表示,鄯善某百貨公司與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為關聯公司,不存對講門鈴在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從2021年4月19日起,杜某即根據通知在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從事樓層經理工作,鄯善某百貨公司與鄯善某酒店有限公司的企業負責人雖為同一人,但屬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故杜某在通知上簽字確認時,應認定雙方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關于經濟補償及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鄯善某百貨公司應按照杜某在其單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4414元的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33105元。至于杜某要求的雙倍賠償金,因雙方就崗位安排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并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且鄯善某百貨公司已向杜某支付了一鍵報警呼叫相應報酬,故法院不予支持。
鄯善某百貨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鄯善某百貨公司多次自行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屬違約行為。其以杜某曠工視為自動離職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一系列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向杜某支付賠償金。
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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