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交所就修訂回購股份指引和股份變動管理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家家安10月14日電 14日,上交所就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上交所介紹,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為例,2019年至今,滬市超過500家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實際回購金額超過1700億元,實施回購的公司家數和金額呈現穩定增長態勢;今年前3個季度,滬市已有234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實際回購金額達到587億元。其中,有14家上市公司實際回購金額超過10億元,充分彰顯了上市公司對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的信心和良好預期。
為進一步提升回購、增持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本次修訂主要在如下4個方面作了優化。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將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限制。將回購股份實施條件中關于“上市滿1年”的要求調整為“上市滿6個月”。新上市公司擬實施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且回購股份用于減資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約束視頻對講。
三是完善回購、增持窗口期。將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窗口期由季度報告、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縮短為5個交易日內,并相應調整回購股份競價減持的窗口期,以保持兩者一致。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的窗口期由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和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分別縮短至相關公涂鴉可視對講告披露前15日內和5日內。
四是合理界定股份發行行為。將現行規則規定的在回購期間不得實施的股份發行行為,進一步明確為上市公司自取得核準或注冊并啟動發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之日止的股份發行行為。(家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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