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合規,精準審慎——法律視角看兩家美國公司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家家安北京2月17日電 題:依法合規,精準審慎——法律視角看兩家美國公司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2月16日,根據《對外貿易法》《國家安全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中方決定將美洛克希德·馬丁公司、雷神導彈與防務公司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并采取相應措施。這也是中方首次啟用不可靠實體清單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中方為何將這上述企業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中方將對這2家企業采取哪些具體措施?對其有何影響?《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首次實施有何特點?啟用不可靠實體清單是否會對中國營商環境產生影響?圍繞上述社會各界所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長期跟蹤研究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廖詩評。
一、中方為何將這2家企業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廖詩評:眾所周知,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政,也是中國核心利益所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和國際社會普遍共識,絕不能允許外部勢力干涉。近年來,上述企業不顧中方強烈反對,屢次對臺銷售導彈、戰斗機等進攻性武器,以此支持“臺獨”勢力,嚴重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嚴重破壞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中美關系大局,性質惡劣。因此,中方決定將這2家企業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二、中方將這2家企業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廖詩評:一是《對外貿易法》。根據該法,中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禁止有關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二是《國家安全法》。根據該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三是商務部2020年頒布的《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根據該規定,針對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商務部可以將該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三、中方將對這2家企業采取哪些具體措施?對其有何影響?
廖詩評:這些具體措施包括:一是禁止上述企業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這意味著上述企業將無法從中國購買貨物、技術和服務,也無法將其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到中國境內。二是禁止上述企業在中國境內新增投資。這意味著上述企業不能在中國境內進行綠地投資、并購以及其他金融投資,無法在中國設立可視門鈴企業和新建廠房。三是禁止上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入境。這意味著中方將不會給這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發放入境簽證。四是不無線門鈴批準并取消上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的工作許可、停留以及居留資格。這意味著自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之日起,如果這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經獲得中國境內的工作許可或居留資格,相應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資格將被取消,正在申請過程中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資格也將不會獲得批準;如果這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位于中國境內,將無法繼續在中國境內停留。五是對上述企業分別處以罰款,金額為《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實施以來各企業對臺軍售合同金額的兩倍。上述企業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繳款。若逾期不履行本決定,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由于這些企業對臺軍售合同金額巨大,因此罰款的數額將達到非常高的水平。
四、《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首次實施有何特點?
廖詩評:一是依法合規。首先,2家企業嚴重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將其列入清單,完全符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要求;其次,所采取的具體措施,也完全符合相應規定;第三,根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這2家企業可以提出申請,將自己移出不可靠實體清單,并由工作機制對此類申請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第四,2家企業可以依法在特定情況下享受豁免。根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如果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與被采取禁止或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進出口活動的外國實體進行交易,可以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與該外國實體進行相應交易。
二是堅決有力。一方面是態度堅決。在上述企業持續對臺軍售,嚴重危害中方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情況下,中方果斷運用不可靠實體清單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措施嚴厲。根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針對被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可以采取的處理措施為“限制或禁止”措施,本次針對上述企業所采取的處理措施均為“禁止”措施而非“限制”措施,這清楚表明了處理措施的嚴厲程度。
三是精準審慎。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2家企業均為直接對臺軍售的軍工企業。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雷神導彈與防務公司被列入清單,但同屬于雷神公司旗下,主要從事民用業務的其他企業并未被列入清單,這直接表明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實施過程中所具有的精準性和高度審慎性。
五、我們特別注意到,《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要求工作機制在做出將外國實體列入清單的決定之前,需要進行相關調查。將2家企業列入清單之前,是否已經進行了這類調查?
廖詩評: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按照《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要求,工作機制可以在兩種情況下做出將外國實體列入清單的決定。一是根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第5條、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先實施調查,隨后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做出決定。二是根據第8條的規定,在有關外國實體行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工作機制可以直接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做出決定,而無需開展進一步調查。本次工作機制針對上述企業所做出的相關決定,應該屬于第二種情況。
進一步看,工作機制將上述企業列入清單并采取措施的決定,也是完全符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第8條要求的。首先,上述企業曾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制裁,其理由即為持續進行對臺軍售,這意味著上述企業對臺軍售的事實已經非常明晰,完全符合第8條所規定“外國實體行為事實清楚”的要求;其次,上述企業系公然參與對臺軍售,其自身也對此明確予以承認;第三,如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受到嚴重威脅,世界各國政府往往會在國內法中規定,在充分掌握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直接采取相應處理措施,而無需開展相關調查。
六、啟用不可靠實體清單是否會對中國營商環境產生影響?
廖詩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于2019年醞釀提出,2020年正式公布內容,2023年才首次啟動實施,這一過程本身就充分說明我國政府對使用這一法律武器的審慎態度。其實,通過之前對《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首次實施所體現出來的相關特點的介紹,就可以發現,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2家企業都是持續以極端惡劣的方式損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外國實體,而這類外國實體在廣大外國企業中顯然完全不具有代表性。進一步看,正是出于維護中國現行營商環境的目的,出于堅定不移地擴大開放的決心,出于有效保障守法合規正常經營的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考慮,中方才決定依法堅決對2家企業實施了精準而審慎的處理措施。因此可以認為,對2家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完全不會對中國現行營商環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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