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喜之郎南京被罰33萬元 關閉監控設備違法排放污水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6日訊 信用中國網站日前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寧環罰﹝2022﹞99號)顯示,視頻對講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存在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5月18日決定對其罰款3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公司污水總排口正在排水,但廢水采樣監控設備進水管閥門處于關閉狀態,在線監控設備無法正常對正在排放的廢水進行監測;現場對該公司污水總排口廢水進行采樣監測,COD排放濃度和pH值不符合其下游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南京喜旺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工藝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元整(230000元整);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家用門鈴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整),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叁拾叁萬元整(330000元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大股東為偉力高國際(香港)公司,持股比例70%,小股東為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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